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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源部发布绿色矿山评价指标

发布日期:2020年06月05日    浏览次数:733

     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,6月1日,自然资源部印发《绿色矿山评价指标》和《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》,对评价指标标准进行了统一,并对第三方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。


  《绿色矿山评价指标》明确了绿色矿山遴选的先决条件:一是《营业执照》《采矿许可证》《安全许可证》证照合法有效;二是近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、环保事故;三是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;四是矿山正常运营,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;五是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。


  评价指标包括矿区环境、资源开发方式、资源综合利用、节能减排、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、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6项一级指标以及24项二级指标、100项三级指标,采取计分办法,总分1000分。原则上,得分低于800分的矿山企业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,各省(区、市)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,在综合要求不降低前提下,适当对“达标线”进行调整。其中,一级指标得分原则上不能低于该级指标总分值的75%。


  针对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,自然资源部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估组,且须与矿山企业保持独立,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,评估开展前后1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。第三方评估报告要详细叙述评估程序、查阅资料、查看现场等情况,明确判定矿山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