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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杭县首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4被告有期徒刑

发布日期:2016年08月30日    浏览次数:1484

    上杭县重拳出击,以“最严的纪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最实的措施推进各项整改,最强的合力开展集中执法”,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。


  日前,该县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15万元;被告人陈某凯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15万元;被告人龚某贵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12万元;被告人袁某云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15万元;同时追缴4被告人的非法所得。这是该县首次以非法采矿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

  经查,被告人廖某、陈某凯、龚某贵、袁某云等4人伙同钟某鸣(另行处理)以合作投资入股形式签订协议,在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,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,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395.318万元,情节特别严重,于是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