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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

发布日期:2015年05月28日    浏览次数:1954

  记者日前获悉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、钨、钼资源税清费立税、从价计征改革,并按照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合理确定税率。根据通知规定,内蒙古税率为11.5%,这意味着包钢所缴纳的稀土资源税由按原矿开采量每吨征收60元改为按精矿销售额(按销售矿浆折算精矿销售额)的11.5%计征。

 

 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实施稀土、钨、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》称,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,按精矿销售额(不含增值税)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。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,将原矿销售额(不含增值税)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。在适用税率方面,通知明确: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,其中,内蒙古11.5%、四川9.5%、山东7.5%;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27%。

 

  与此同时,通知明确,与稀土共生、伴生的铁矿石,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,准予扣减其中共生、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;与稀土、钨和钼共生、伴生的应税产品,或者稀土、钨和钼为共生、伴生矿的,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,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。